厦门市古道茶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针对张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4962536号“古道驿风”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被申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商标争议事实理由如下:
1.“古道”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古道商标经营茶馆近十几年,经长期使用和有效推广,已经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上已产生一定的声誉和信誉,申请人对“古道”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2.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应认定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忠源知产主张的事实理由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采纳,第4962536号“古道驿风”注册商标与厦门市古道茶艺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5280983号“古道”构成近似,故在“茶馆、餐厅、饭店、咖啡馆”服务项目上不予以核准注册。
被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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