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中味酿造有限公司以申请注册经初步审定的第6185667号“中味及图”商标对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答辩人)申请注册并经初步审定的第6280280号“中味食府”商标提出异议。
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中源标所向商标局提出如下异议答辩事实理由:1.“中味”商标并非是浙江中味酿造有限公司独创,引证商标不是有影响的商标,更不属驰名商标,因此不能进行跨类保护。2.两商标指定产品不相同不类似,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3. 中味食府在主观上和事实不存恶意的行为,异议人主张恶意模仿和抄袭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中味食府”商标是答辩人沿用其前身“中味食府”作坊的,经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在社会上相关行业中产生了一定的声誉和信誉。
忠源知产答辩意见依法被商标局给予采纳,予第6280280号“中味食府”商标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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