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申请人)申请第7638884号“和COLLECTION”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中源标所受委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理由:1.引证商标只是普通“和”字,而复审商标是经复审申请人巧妙地将“和”字进行艺术化加工,已经产生一个图形标志,消费者不会将其图形认读为“和”,其图形结合英文“COLLECTION”,并以印章的样式表现出来,蕴含“万众一心”的企业营运宗旨。并且两商标文字字型不同,整体区别大,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和混淆。2.两企业产品的侧重点不同,且两企业地域不同,复审申请人长期大规模使用已经产生显著性,在市场上是能相互区分开,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上述代理意见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商标局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638884号“和COLLECTION”商予以初步审定,今年7月6日成功注册。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