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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你的权利“休眠”  ll 返回页面
加入时间:2007-2-14 14:18:45  点击:6202次  编辑:忠源
   

    日前,厦门海关在出口环节成功截获12吨侵犯两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洗衣粉。但遗憾的是,该关法规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被侵权商标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已经过期,权利人没有及时办理续展,海关无法给予主动保护。

      据负责此项工作的厦门海关法规处林科长介绍,近日,该关的查验关员在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阿联酋货物中,查获标有两个知名品牌标识的洗衣粉各2.4吨和9.98吨。根据权利人的鉴定,这些洗衣粉均系侵权产品。但正当关员准备启动处理程序时却遗憾地发现,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显示,这两个商标的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已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和2006年6月13日终止。权利人由于没有及时申请续展,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已经失效。这意味着权利人已失去享受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对其商标权予以主动保护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若要截留这些侵权货物,必须提出海关保护申请,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并在海关扣留侵权货物之日起2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在知识产权在海关保护有效期内,海关将对有侵权嫌疑货物主动查验,并进行调查和侵权认定,对侵权人做出处罚决定。林科长告诉笔者,在查获上述侵犯两个知名商标权洗衣粉的同时,该关还查获了5.48吨侵犯其他知名商标的洗衣粉。由于其尚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履行了行政保护职责,目前已对侵权人做出处罚决定。而这12吨洗衣粉则要等待权利人向法院起诉。

    笔者还了解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即可再次获得10年的有效期。倘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在此,厦门海关提醒权利人注意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有效期,及时申请续展,切莫让权利“休眠”,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刘频)  

消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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