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撤销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对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鹭集团)已申请注册的第3033956号“银露”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案。
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受银鹭集团之委托,针对本案的疑难点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作出如下分析:本案难点在于银鹭集团并没有实际投放市场使用第3033956号“银露”商标,因此,没有任何使用证据可以提供。按现行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则应受到不利后果,该商标应被撤销。从国际及各国商标制度理论出发,我们则认为“银鹭”与“银露”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近似,属于联合商标,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然依现行修改后新《商标法》,联合商标商标制度仍未列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而未使用的联合商标则存在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则可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我方积极分析案件对策,本案尽管现行商标法立法没有引进联合商标,但是相关证据仍然应从联合商标制度、驰名商标淡化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角度充分提供。提供反对其撤销证据依据:一、银鹭集团的“银鹭”牌八宝粥家喻户晓。事实上,其名下的第3074987号、第3074990号 “银鹭” 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的在“八宝粥”、“花生牛奶(软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撤销申请人的主观动机。通过对广州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在市场非法使用“银露”商标,同时其产品包装装潢与银鹭集团相关产品构成相似,提供该组证据以证明撤销申请人别有用心地仿傍银鹭集团驰名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 商标局最终作出了不予撤销第3033956号“银露”商标的决定,银鹭集团成功保住了“银露”商标。本案中,银鹭集团积极应对,防止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同时防止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指向性被淡化,有效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点非常值得其他企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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