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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推荐认定须知及申请书   返回主页面

加入时间:2008-7-28 18:04:09  点击:6181次  编辑:厦门商标注册网

   

一、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时间安排,全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活动从200871开始,930截止受理申报。据此,本市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推荐上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71-715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通过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以及厦门市、区私营企业协会做好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有关宣传、发动的前期准备。符合申请条件的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可直接向所在协会领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表格(见附件)及须知。

(二)2008716915为初审及复审阶段:申请人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材料,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也可直接将申请认定材料交由所在协会统一提交原登记主管机关。区局及市局登记机关对所登记企业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初审。200891915为复审阶段:由市局登记机关负责对所有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复审。

(三)2008916930为推荐上报阶段:由厦门市工商局企业知名字号推荐认定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推荐上报的企业名单,并由厦门市工商局企业知名字号推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通知》要求于930日前将材料上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请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2.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应为省及省级以上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3.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2005年、2006年、2007年)经营业绩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体现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广告宣传费用等项内容;

6.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或证明;

7.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企业以其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或福建省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的整理和规范

1.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照顺序排列,整理归卷,依次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省级以上荣誉情况;近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或协会证明;企业信贷信用情况证明;其他材料。

2.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

3.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4.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律予以退回。

三、本市企业申请参加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在厦门市且由厦门市局或区局登记注册;

(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

(三)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于200891日前直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我市私营企业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汽车流通协会、合同协会等也可于200891日前根据上述条件向厦门市工商局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推荐委员会推荐本协会会员参加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

五、市局企业注册登记处以及各区局、直属局注册科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注册登记、监管执法、信用体系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工作获取的企业信息,结合征询有关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具体负责本单位登记注册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或推荐参加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

(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国家、国际或国家简称作字号的;

(三)与他人拥有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与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或者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五)与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

(六)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其他不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的。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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