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 是不是傍名牌?
老板娘起诉说,被告“新马来冷热饮店”老板叶女士未经许可,跟在她后面,在同一条路上开设名为“498马拉桑”的饮品店,对外销售果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她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多元。
但是,被告叶女士回应说,原告的注册商标“马拉桑”和被告店招使用的“498马拉桑”相差甚远,特别是商标图形完全不一样。
叶女士还说,“马拉桑”并非原告缔造和最先使用,事实上,“四九八马拉桑”商标经“新马来冷热饮店”使用后,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能够与原告的商标区别开来。
另外,叶女士已经在申请“四九八马拉桑”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已经出具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审判决 没有混淆不算侵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马拉桑”商标和果汁产品与被告“498马拉桑”商标和果汁产品有明显区别,并未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引起消费者误认,就不构成侵权。”负责本案一审的法官说,被告产品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关键在于被告使用“498马拉桑”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两家商标字体相差较大。原告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系“马拉桑”三个汉字设计后变形字体,也是艺术字体,而非“马拉桑”汉字本身。而且,“马拉桑”一词本身具有特定含义,在台湾、厦门等地被广泛使用。原告注册“马拉桑”商标的两种艺术字体,并不足以构成对该词语的独占和排他性使用。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